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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知识

海关进出口存案处理流程

日期: 2024-03-31 18:29:35 来源: 常见问题

  为遵循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政策,加强对外经济交易活动的处理,使我国对外经济交易活动更好地习惯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特作如下暂行规则:

  第一条 单位在从事进出口事务前,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海关总署”)或经授权、托付的从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请求存案挂号。

  (二)单位的同意文件或证明。包含:工商行政处理部分核发的营业执照;国家同意授权或许可从事对外经济交易活动的文件;国有资产处理部分核发的国有资产证明;社团挂号部分核发的社团证明;国家授权或许可从事进出口事务的查验、检疫部分核发的证明;税务部分核发的税务挂号证;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及银行帐号;归于出产企业直接出口自产货品的,须有出产该产品的证明文件及出口运营权同意文件;上级主管部分同意开办进出口事务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证书;进口托付书及外商资信等有关文件。

  (三)进出口事务规章或有关进出口事务内部处理准则。包含:规章、协议或合同;各级领导及有关事务人员的分工和责任;财政处理准则;运营处理准则;人员培训和处理准则;场所、设备和运输工具处理准则;其他需求制定的准则。

  (四)运用自有运输工具从事进出口事务的单位,还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挂号手册》。

  第三条 主管海关收到请求单位的请求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有关法令法规进行审阅。审阅期间,海关可要求请求单位提交与审阅有关的文件、证件。经审阅以为契合相关规则的,由主管海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组织进出口货品注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专业报关企业注册挂号证书》。

  第四条 单位凭主管海关核发的注册挂号证书在规则的有用期内进出口货品。每次进出口货品前应向海关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交易关系人注册挂号手册》,凭以向海关处理进出口货品报关手续。

  第五条 单位在从事进出口事务的过程中,应承受海关的监督处理,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照实向海关申报,并承受海关查验、检查、征收税费和履行有关的海关处理准则。

  第六条 违反本规则的,由海关按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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