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国家药监局共同意医疗器械产品(含体外确诊试剂)1572个。其间,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1020个,进口医疗器械532个,港澳台医疗器械20个。按请求人/署理人所在区域分信息见下表。
补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十一条规则:“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出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建立的代表组织或许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署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请求材料和注册请求人所在国(区域)主管部门允许该医疗器械上市出售的证明文件。上述表中注册数/署理数按请求人/署理人所在地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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